债的特殊担保的意义是什么
特殊担保的出现,是因为债的一般担保并不可以完全保障债务人的财产存量不会降低,更没办法保障债务人新的债务不断增加。所以,在债务人没责任财产,或者责任财产不足的状况下,如以既定的财产,按比率受偿,债权人的债权即很难全部达成,甚至完全不可以达成。在此种状况下,特殊担保即具备了比一般担保更靠谱的优势。
特殊担保又主要分为:
1.人的担保,是指在债务人的全部责任财产以外,又附加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达成的保障。保证是人的担保的典型。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可以完全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根据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法。这里的第三人称为保证人;债权人既是主合同的债权人,又是保证合同中的债权人。
2.物的担保,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财产变价,从中优先受偿的规范,主要有抵押、质押和留置。担保物权是传统民法上典型的物权形式,在国内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担保物权的目的就是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中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达成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根据约定达成债权;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达成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达成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主债权消灭;
担保物权达成;
债权人舍弃担保物权;
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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