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男)以8万元(其中5万为爸爸妈妈支助)付了首付款,按揭购买了一套住房,产权为其本人。后经人介绍与张某(女)打造恋爱关系,并于同年12月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以后,以夫妻一同收入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及其利息,还清贷款并获得房地产证。
结婚以后两人常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并且愈演愈烈,双方开始认识到结婚以前没感情基础。,李某起诉需要离婚,张某赞同离婚,但以自己参与房贷还款,该房地产属夫妻一同财产为由,需要对房地产进行分割。李某以房地产登记在自己名下是个人所有为由,拒绝将该房地产进行分割。
[分歧]
该房地产是不是是夫妻一同财产?
第一种建议觉得,根据《婚姻法》讲解(一)规定规定:“夫妻一方所有些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一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房地产系李某结婚以前支付了首付,并明确了产权为其本人,应为李某个人财产,夫妻离婚时仅需补偿张某还贷款即可。
第二种建议觉得,该房地产属夫妻一同财产,理由是不动产物权的获得应以登记为要件,该房地产权为结婚以后实质获得,且该房地产为结婚以后一同偿还。依据《中国婚姻法》规定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应归夫妻一同所有。
第三种建议觉得,该房地产应为夫妻按份共有。即该房地产一部分为李某结婚以前个人财产,其份额比率由首付款占总价款的比率而定,其余部分则为夫妻一同财产。倡导的依据是房地产价值里包括的财产价值一部分是源自结婚以前,一部分是源自结婚以后。
[管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建议。
1、婚姻法司法讲解(二)规定规定:“?当事人结结婚以前,爸爸妈妈为双方购置房子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爸爸妈妈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时李某还未认识张某,自然不可能赠与双方,所以该部分应为李某个人结婚以前财产。
2、依据《中国婚姻法》规定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一同所有:(一)薪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常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规定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一同所有些财产。夫妻对一同所有些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
该房地产虽为李某结婚以前支付了首付款,并明确了产权人。但该房地产的还贷是由夫妻一同财产支付,并获得了该房地产的所有权;反之,假如没夫妻一同财产的支付,则不可能获得该房地产。所以应认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部分为夫妻一同财产。
永丰县人民法院?陈卫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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